婚假国家规定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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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在各个地区的规定都是不同的,那么湖北婚假多少天?湖北准备结婚的新人就要多了解了,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婚假国家规定湖北,一起来看看年湖北婚假新政策吧!

婚假国家规定湖北

婚假:3天

产假:128天

陪产假:15天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此前保留了晚婚假的草案,经修改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湖北年将迎生育高峰。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年湖北产假国家最新规定。

晚婚假取消增加产假30天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据了解,此前草案中保留的晚婚假,经修改被删除,是为了与上位法,即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持一致。

湖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月1日起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奖励假待遇。元旦前已领证,还没有休婚假的,原则上按条例修改前执行,可享受晚婚假。

关于二孩

根据《条例》,其中第十四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全面两孩”实施后,湖北省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持结婚证、户口薄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关于晚婚假

此前“我省晚婚假不取消”的草案,在正式通过的文件中做了修改,删除了“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内容。

湖北明确给予男方陪产假15日

延长产假的同时,16个省份也对男方休陪产假或护理假制度作出规定。其中,最少的陪产假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

16个省份中,天津、 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假。上海方面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青海9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假或护理假15日。

在16个省份中,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假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护理假为20天。

除了规定陪产假或护理假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年湖北婚假产假新规定

湖北15天晚婚假确已取消,合法生育增30天产假

13日,第十二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删除了之前草案中保留的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规定;另外对所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全面两孩”政策于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违法生育。

13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政策法规、我省的人口形势和科学生育知识进行解读,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再婚夫妻合计只生一个孩子,可再生育两个孩子

再婚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再生育条件,作了三处修改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规定,将再生育的条件修改为:(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到街道和乡镇

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独生子女时代,已享受的奖励不追回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衔接好奖励等有关政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自年1月1 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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